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厅函〔201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总结推广各地的改革经验和模式,积极推进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确定第三批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同时对第一、二批综合改革示范市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制定示范文本,填写《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申请书》,报省级人口计生委。
二、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被推荐地区的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应有创新点,已基本形成成熟经验,并具有可推广性。推荐名额原则上限一个。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评估的方式,对推荐单位进行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四、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申请书》及电子版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