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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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