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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提高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切实解决广大游客和旅游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就旅游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管事”与“管人”紧密结合工作机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事”,依法查处“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和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旅游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管人”,依法加强对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市场秩序规范。
  (二)建立联合查办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工作机制。一般常规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直接查办或转办。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监察部门联合查办、转办并督办。
  (三)建立联合通报发布信息工作机制。建立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工作会商机制,共同研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查处的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二、工作措施
  (一)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对转办、督办的旅游违法违规案件不查处或敷衍塞责有意拖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督办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袒护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充当 “保护伞”等行为的,旅游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约谈违规单位负责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对执法不当、效能低下、监管不力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本级旅游行政监察的同时,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部门约谈其负责人。
  (三)联合派出查办督办工作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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