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示范企业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对示范企业开展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等知识培训。及时将商标战略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的相关文件、视频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国商标网上予以汇总发布。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综合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以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企业提供宣传交流平台。
五、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要听取征求示范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示范企业积极参与商标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
六、对于涉及示范企业的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案件,符合提前裁定条件的,可加快审理。
七、加强对示范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侵权案件,必要时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组织协调进行处理。
八、加强示范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对示范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
九、向示范企业免费发送《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商标通讯》、《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等资料。
十、优先将示范企业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试点单位,开展相关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十一、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示范企业提交的商标许可、质押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扶持措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工作、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示范企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大力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