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差别政策和内外协调
(十) 制定差别政策。在风险可控和效益可行前提下,对支持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差别化政策。
1.加大投入力度。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分行人民币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同期西部12省(市、区)分支机构平均水平。对内蒙古能源基地建设、能源运输通道、稀土资源保护性开发、中俄中蒙沿边跨境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纳入全行重大项目规模资源统筹范围。
2.提供优惠政策。
适当调高内蒙古分行的经济资本配置额;对符合我行支持要求的内蒙古重大项目,资本金要求可根据需要执行国家规定最低限。适当提高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宽限期和贷款期限上限控制标准。贷款利率可结合项目风险状况从优考虑。对优质行业和客户适当调整偿债覆盖率、抵(质)押率要求。适当放宽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条件。适当调增分行合同审批的权限额度、适当放宽贷款核准和发放支付条件,简化合同变更流程,下放变更权限。对优质客户的重大产业类项目适当延长计结息周期。
3.完善机构和项目管理。
考虑到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跨度大和我行更好服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积极研究推动在内蒙古分行分别设立蒙东、蒙西两家二级分行。在与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稳妥衔接的基础上,经总行统一协调、各方充分沟通,适时对企业局已发放的央企在内蒙古独立法人机构的贷款部分或整体划转内蒙古分行,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对内蒙古达拉特国开村镇银行,在存款和信贷业务拓展上调动总分行资源予以支持,在业务合规和内部管理容忍度范围内体现适度管理差别。
(十一) 深化政府和监管合作
1.继续深化地方政府合作。
坚持高层联席会议、会商制度,通过业务研讨、人员交流、经费支持等方式,加强与内蒙古各级政府合作。每年召开至少召开一次总行与自治区领导出席的高层联席会议,明确主题,突出重点,加强沟通,增进关系。内蒙古分行要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办等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层面的会议,研究落实双方领导议定的重大事项,沟通我行支持内蒙古发展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总行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反馈。在总行与自治区政府合作总体框架下,结合地域特色,与盟市、旗县政府开展多种形式、针对性更强的合作,对合作基础较好的进一步深化合作内容;对合作基础薄弱但发展空间较大的要加强沟通宣介。
2.加强与监管部门积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