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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竞争字〔2010〕182号 2010年9月21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请示》(浙工商检[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商品(包括服务)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二、依据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温州地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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