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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5.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
  (五)实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科学、准确、完整的信息报送体系,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按月报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对外省(区、市)籍车辆至少每半年向相关省通报一次,相关省(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货运源头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力度,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制订出台货运源头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源头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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