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对非法经营乳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乳制品的“黑窝点”。要加大对非法经营乳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对违法经营乳制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聚氰胺市场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三聚氰胺管理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加强对三聚氰胺的市场管理。
二、进一步监督和落实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责任,切实提高乳制品经营者自律水平
6、切实监督流通环节乳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细化对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与其他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乳制品经营者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乳制品经营者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供货者资质的,各地工商部门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工商部门发现乳制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经营者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7、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制品经营单位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乳制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经营乳制品的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有效对接,为乳制品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