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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卫生部、工商总局等十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51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顿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落实任务,加强检查落实,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质检、农业、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整顿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2010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整顿工作情况总结,以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见附件1)、《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典型案例。有关大案要案和其他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并抄报总局。

  附件: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

  2.《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发现的地区和部门

违法经营或使用的单位及发现过程

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性状

被添加的相关食品及其流向

采取的处理措施与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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