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擅自增加拍卖标的如何进行监管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0]235号 2010年11月26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对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擅自增加拍卖标的进行监管的请示》(苏工商合[2010]3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
四条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第
十五条规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拍卖企业在拍卖时增加了拍卖标的但未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第
十五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