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三)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承担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注安师的需求,优化教育内容,把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新理论、新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改进方式方法,采取研讨、案例分析、技术考察等形式进行教学,推进信息化、网络化教学,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七、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增强监督管理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或者助理注安师;利用资质审批和检查等手段,严格监督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对于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助理注安师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监督和指导企业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健全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档案管理,将执业档案作为对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

  八、推进注安师事务所和协会建设

  (十六)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接受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设立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具有与从事业务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设立人要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且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其他设立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导和支持注安师规范设立事务所,加强对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事务所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目前已设立的事务所,其相关条件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要于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