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注册管理
(九)完善注册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注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安师注册初审、助理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负责本企业注安师注册申请的统一报送工作。
(十)强化注册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注册管理工作力量,依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的原则,把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可以依托所属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承担注册具体事务;要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等类别,实施分类注册管理,研究探索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注册管理机构要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建立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注册管理的常态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六、强化继续教育
(十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要严格落实《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的要求,将其作为有效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申请重新注册时,必须提交近3年内接受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十二)落实继续教育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总体布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安师继续教育的统筹和指导,制定继续教育大纲,规范继续教育教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的注安师管理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对所管理的注安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原则上由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中央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具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的,经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安师管理机构备案,可承担本企业注安师继续教育。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助理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