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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建立选用机制。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建立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

  (六)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的,视为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明确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取得助理注安师资格的人员,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安师、助理注安师待遇。

  四、加强考试工作

  (七)健全考试工作制度。完善注安师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以及助理注安师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区、市)统一命题与组织的制度,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和编制助理注安师考试大纲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注安师考试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试考务等工作。

  (八)提高考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修订考试大纲,调整考试科目,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按照培考分开原则,规范考前培训。完善考试命题工作规则,建立健全高素质命题专家库,采用网络阅卷技术评阅试卷。严格审查报考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加强考试考务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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