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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工作体制机制,加快注安师培养步伐,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推进和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已逐步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力量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含安全主任,以下简称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分别达到14.9万人和40万人。但是,目前注安师工作中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和注安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注安师工作,是贯彻《通知》精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规划》要求,加强复合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试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专业服务,推动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注安师作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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