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拓宽出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支持探索企业出资方式,鼓励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对申请以股权出资以及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积极支持云南外资企业发展
(六)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七)积极支持云南省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积极支持云南地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符合条件的云南边境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支持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八)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业发展。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开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开办外资广告企业。
(九)支持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投资。在国家已先期在云南开展东盟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投资方式,畅通投资渠道,经审批部门批准,外汇部门核准,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以人民币出资投资。
四、积极支持云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十)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支持高校应届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十一)支持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支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研究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名称、字号延续等问题。
(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壮大经营实力。允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五、积极支持云南实施商标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