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
公司法》实施以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迅速发展。但各地也出现了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象,即同一自然人在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存续期间,又在本地或者异地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此类行为违反《
公司法》第
59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给市场经济安全带来隐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全国一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开发了“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为各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现就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摸清情况,查找原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规范一人公司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进行部署。要依托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参考总局提供的全国重复设立一人公司名单,对本辖区登记的一人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人的资格进行认真核查,摸清本辖区内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研究改进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和依法开展规范的方式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规范工作。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健康存续关系到经济安全、群众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在今年9月30日以前依法、妥善规范本辖区内自然人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保留一个一人公司。对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应当限期变更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法组织形式或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处理。在变更和注销登记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