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紧密联系工作合作机制
(一)双方共同加大贯彻落实海西规划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双方确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福建省政府共同支持项目》(见附表),协同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双方各自成立合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分管副局长和福建省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和省政府相关厅局负责人为各自领导小组成员。合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合作事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审议重大工作事项。双方合作领导小组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与协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支持。
(三)双方合作领导小组分别设立联络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分别承担各自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本备忘录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备忘录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国家质检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表:
国家质检总局和福建省政府共同支持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工作内容
|
1
| 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
| 质检总局:支持平潭探索更加开放的发展模式,出台更加优惠、更加便捷高效的质检政策措施,支持平潭口岸加快开放和特殊监管区加快建设。探索实施更加优惠的先行先试政策措施,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福建省政府:对质检机构进驻平潭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质检部门行政办公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口岸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等配套设施。
|
2
| 促进食品农产品扩大出口
| 质检总局:1.推广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在原料基地注册备案、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给予福建出口食品农产品政策倾斜支持。3.积极指导福建更多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获得国外注册。4.支持福建引进境外优良动植物品种,提高福建出口食品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
福建省政府:1.加快推进福建农业标准化,把发展外向型农业,扩大农产品生产出口作为服务“三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整体部署实施。2.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销售农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抓好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规范化建设。3.大力推荐和扶持企业对外注册,牵头组织国外注册考察迎检。
|
3
| 实施以质取胜战略
| 质检总局:1.支持福建创建知名品牌示范区,支持福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保护。2.简化福建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和申报手续,对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3.支持福建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进一步减少基地优秀企业出口商品的抽查检测频次,引导基地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装备改造。4.支持福建引进光电产业、石化、钢铁、汽车及其配件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等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5.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普惠制及区域优惠原产地政策,积极开展生态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工作。
福建省政府:1.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订。2.扎实推进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农业标准化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把“质量强省”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设立省政府质量奖,加大涉及健康安全产品监督抽查经费的投入。4.制定福建培育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工作规划和扶持、激励政策措施,对品牌产品和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
4
| 促进对台交流合作和先行先试
| 质检总局:1.支持研究出台闽台两岸直接往来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支持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开展ECFA政策研究和应用服务系统建设。3. 支持福建举办的各项涉台涉外展会活动,对境外来闽参展的食品农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实施加快检疫审批、加快入境查验等便捷措施。4.推动闽台标准、计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等方面的实质性合作。5.支持驻闽检验检疫机构采取针对经福建口岸赴金、马、澎及台湾本岛旅游的先行先试措施,建立卫生检疫证明文件检查及互认机制,为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6.支持对台小额贸易,出台更加优惠、更加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政策措施。
福建省政府:1.积极向企业、社会宣传ECFA及质检合作协议等其他两岸合作协议,提高社会的关注度,推动更多的企业利用相关合作协议便捷地开展对台经贸往来。2.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质检部门开展对台技术交流,为质检部门赴台交流、参加或承办相关涉台交流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3.加大对台口岸检验检疫基础设施的投入。4.重视和协调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开展涉台疫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
5
| 加强福建口岸建设
| 质检总局:1.对接福建口岸整合规划和布局,支持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建设,支持福建平潭、罗源湾、松下港、宁德港等海港口岸和泉州晋江空港口岸开放或扩大开放,在口岸经费预算和设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2.支持福建建设完善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检疫隔离圃(场),扩展福建口岸功能。3.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检验检疫部门开展通关合作,促进更多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4.支持福建电子口岸与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深度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先行先试口岸物流电子监管模式。5.支持福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加大口岸反恐、核生化防控、重点传染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帮助福建重点口岸创建国际卫生口岸。
福建省政府:1.加强福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自动机械取制样、检疫处理、隔离留验等检验检疫基础设施。2.在福建电子口岸建设中,对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检验检疫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3.加大对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口岸传染病、核辐射检疫监控力量。4.推进隔离场圃建设,满足安全进口动植物的需要。5.推进福建口岸创建国际卫生口岸。6.加强福建口岸旅邮检建设,加大旅邮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
6
| 加强质检技术保障实力建设
| 质检总局:1.根据福建优势产业和区域优势,每年在重点科研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科研经费、特种设备生产实验培训基地、计量科研基地、特种设备节能中心等项目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2.结合福建产业布局新批准福建检验检疫局建设7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建设7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3.对驻闽检验检疫机构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优先安排。4.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规划要求,服务福建省产业发展需要,支持福建省建设若干个国家质检中心。
福建省政府:1.加大对质检实验室的支持力度,增强福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方面的产品检测力量。在检验检疫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税费和建设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2.发挥质检部门特有的先进仪器设备、优秀专家队伍和实验室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在科研项目的统筹规划、科研项目立项、科技专家队伍的培养、全省检测资源的整合、实验室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将质检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纳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3.将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纳入“福建省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
| 加强质检机构和队伍建设
| 质检总局:1.支持并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帮助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在新开放口岸设立机构,并补充相应编制。2.加强对福建质检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在各类人才选拔、科研立项、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倾斜。
福建省政府:1.支持监管任务重的市、县质监局设立质监基层工作站;分期分批解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人员编制问题。2、积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在新开放口岸设立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3.加大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用房和生活用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改造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4.积极为解决福建邮寄物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