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控制区划分:长江干流控制区260个项目,投资158.17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7万吨,削减氨氮2.8万吨;长江口控制区42个项目,投资51.89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5.1万吨,削减氨氮0.9万吨;洞庭湖控制区196个项目,投资120.57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3.4万吨,削减氨氮2.2万吨;汉江中下游控制区119个项目,投资58.73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9.9万吨,削减氨氮1.1万吨;鄱阳湖控制区220个项目,投资70.45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4.6万吨,削减氨氮1.7万吨。
按省级行政区划分:安徽省74个项目,投资37.85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7.0万吨,削减氨氮1.0万吨;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项目,投资3.14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5万吨,削减氨氮0.08万吨;河南省25个项目,投资16.79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万吨,削减氨氮0.02万吨;湖北省266个项目,投资155.44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9万吨,削减氨氮2.8万吨;湖南省178个项目,投资114.59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4万吨,削减氨氮2.1万吨;江苏省37个项目,投资41.71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3.2万吨,削减氨氮0.5万吨;江西省247个项目,投资80.11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6.9万吨,削减氨氮1.8万吨;上海市5个项目,投资10.18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万吨,削减氨氮0.3万吨。
二、一般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第五章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加强与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增殖放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林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实。
二、强化环境执法,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问责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环保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负责同志,要进行警示约谈,相关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奖惩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完成治理任务。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或公共性治污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给予适当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推进治污项目建设。对于农业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量大面广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实施“以奖促治”。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界水污染“赔付补偿”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