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提高园区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布局,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深度处理;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干流工业企业污染排查工作,沿江直排的企业要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四)严格环境准入,强化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长江沿岸要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管理。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
(五)加强环境基础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工业污染源台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应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重点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环保应急处置预案,建设相应的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六)着力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流域水质安全。加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监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加强流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三、推进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营
(一)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排放标准及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排放标准,选择处理工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GB18918-2002)。新建的向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水域排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设相应的除磷脱氮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除磷脱氮改造。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与再生利用设施统筹考虑。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的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上海、南京、马鞍山、武汉、南昌、长沙等城市可建设污泥集中综合处理处置工程,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力争到“十二五”末,设区的市、州至少建立一座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