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的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不断深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重点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长江口及毗邻海域富营养化程度降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流域和河口海岸带生态安全水平逐渐提高。
(二)水质目标。48个考核断面中,15个水质达到Ⅱ类,20个水质达到Ⅲ类,7个水质达到Ⅳ类,6个水质达到Ⅴ类。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以上,近岸海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总量控制目标。流域及流域内各省(区、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各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需求以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另行确定。
第三章 规划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一)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和调整工作,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限标志的设置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二)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地区要启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加强水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和管理水平,启动水源毒性预警监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指标达标状况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3.4万亩网箱养殖。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二级保护区内16.9万亩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强垃圾填埋场、地下油罐、矿山开发和危险品运输等污染防治力度。
(四)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重点城市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控水平
(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加工业、皮革(毛皮、羽毛/绒)、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引导大型企业和重点排放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国内或世界一流的高效益、低污染企业;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关停“十五土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进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焦化企业,直排长江干、支流的化工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