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