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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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