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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2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 奖励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其中,70%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同时兼顾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难易程度,难易程度系数根据流域控制单元个数等确定;30%根据国务院考核认定的各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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