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细化不同类别、不同级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相关业绩,又要反映其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准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严禁超越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评价。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与
《规定》配套的制度规范。从实际出发,制定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指南,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运用等。要认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方式方法等,逐步建立起与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五、健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结果运用这一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得到有效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积极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按照
《规定》要求,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相关部门,并依法办理申诉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结果,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六、推进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