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审经责发〔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为贯彻落实好
《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
《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