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20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恢复建设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原则上均应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二、严格控制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计投资第22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要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物价明显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各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严格问责制度,强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