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11]3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 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