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函
(国核安函[2011]128号)


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大高[2011]024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核级设备设计、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