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发布《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注2:Ⅱ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 ≥6.5%。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2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80mg/Nm3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