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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


  第十四条 新技术/新工艺应提供科学的依据或国际公认的标准证明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应用。
  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必要时可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产品。

  第十五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

分类号

产品类别

01

罐头类

02

水产品类

03

肉及肉制品类

04

茶叶类

05

肠衣类

06

蜂产品类

07

蛋制品类

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09

糖类

10

乳及乳制品类

11

饮料类

12

酒类

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

14

果脯类

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16

食用油脂类

17

调味品类

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19

功能食品类

20

食用明胶类

21

腌渍菜类

2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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