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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

  (三)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生产区域宜与非生产区域隔离,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产区域不会受到非生产区域污染和干扰;
  (三)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的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和垃圾暂存等设施;
  (四)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无积水、无积尘;
  (五)避免存有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废弃物和垃圾应用防溢味、不透水、防腐蚀的容器具盛放和运输,放置废弃物和垃圾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废弃物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出厂;
  (六)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保持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清洁、无异味;
  (七)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无异味;
  (八)应有防鼠、防虫蝇设施,不得使用有毒饵料;不宜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为安全目的饲养的犬只等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九)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烟尘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及设施均应设置合理,易于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清洗,与食品接触的物品、装置和设备表面均应保持清洁、光滑,以合适的频次进行有效清洗和消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满足所加工的食品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车间地面应用防滑、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修建,具有便于排水和清洗的构造,保持清洁、无积水,确保污水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车间出口及与外界连通处应有防鼠、防虫蝇措施;
  (二)车间内墙面、门窗应用浅色、密封性好、防吸附、易清洗的无毒材料修建,保持清洁、光滑,必要时应消毒,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防虫蝇窗纱;
  (三)车间屋顶或者天花板及架空构件应能防止灰尘、霉斑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脱落,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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