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23号)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
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