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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经费的通知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
  (20 年度)

申报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印制



  编制要求

  1 概述
  1.1 基本情况
  简述省区航道、航运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1.2 航道及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损毁原因、受损情况、对航运、通航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1.3 应急抢通实施总体情况
  实施的项目、主要措施、工程量及费用等。
  1.4 应急抢通的总体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1.5 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
  2 应急抢通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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