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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调查机关并未认定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能力仅为40万吨。终裁前信息披露中,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即便按最高用量扣除用于生产改性淀粉的部分,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年出口量仍可达到约50万吨。

  其次,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的相关主张进行了客观、全面、充分的考虑。初裁前实地核查结果显示,欧盟马铃薯淀粉年生产能力和产量均接近200万吨,从历史数据看,其用途主要包括盟内销售约50万吨、转化为改性淀粉约100万吨和出口约50万吨。若欧盟内部马铃薯淀粉和改性淀粉需求发生变化,200万吨产量中的大部分均可能转化为实际出口。因此欧盟出口能力并不仅限于50万吨。

  第三,调查机关在综合考虑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是其重要的出口目标和调节市场,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持续增长,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上升明显,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影响。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已经增至14万吨,比2009年增长了4倍以上,进一步验证了调查机关对该问题的判断。

  六、因果关系

  (一)受到欧盟补贴支持的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证据表明,受到补贴支持的欧盟马铃薯淀粉产业维持着194万吨以上的年生产能力,远超过其每年40至50万吨的欧盟内部市场需求,具有巨大的出口能力,同时补贴也为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包括低价出口)提供了前提。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欧盟生产者承认,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盟经济衰退预期上升,内部市场低迷,银根收紧,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者采取低价出口策略提振销售,以消化库存,缓解资金压力。中国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被欧盟生产企业视为重要出口目的地和调节市场,也成为被调查产品大量出口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占同期中国进口总量的73.79%、70.48%和90.27%;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也从2.44%持续上升至9.78%。作为中国国内市场的主要进口来源,在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变化已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影响。实地核查中国内生产者提供的原始订购合同、调价记录、最终销售发票等材料也证明,调查期内,受被调查产品进口影响,国内生产者被迫降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说明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明显。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尤其是2009年进口数量大幅增长261.32%,同时价格下降40.39%,严重抑制和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因此,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自2008年开始,国内产业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降为负值。2009年,在被调查产品持续冲击下,国内产业产量、开工率、人均年工资、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滑,亏损进一步扩大。受此影响,部分国内生产者公司上市计划和新建项目被迫搁置、延缓或取消,信用等级被下调,银行贷款申请遭拒,股票或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未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受到欧盟补贴支持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长基本相同,说明欧盟进口量的增加对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未造成影响,进而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认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评估损害时任何一个或多个经济指标都不应当是决定性的,并不要求各个经济指标分开来单独审查且都能表明损害成立,而是要结合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将各个经济指标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总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虑。在本案中,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一定幅度的增长是很正常的,并不表示没有受到损害。如果结合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国内产业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恶化,就可以看出在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下,国内产业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企业运转,被迫降价保量,这本身就是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直接体现。[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14页-第15页]

  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提出,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并未造成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国内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出现上升。[详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3页]

  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重申了综合而非孤立评估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主张,并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国内产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和部分新建项目的实施,同类产品的产能、销量、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一定幅度的正常提升。这些指标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不具有决定作用,无法改变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因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冲击而受到损害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欧盟驻华代表团的上述主张过于简单、片面和孤立,得出了错误结论。[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5页-第6页]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现有数据支持欧盟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并未造成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减少,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出现上升”的主张。

  同时,调查机关更认同申请人关于全面而非孤立评估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主张。初裁中,调查机关已就包括市场份额在内的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分析,并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在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影响,抑制和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无法保持应有的盈利能力,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相关经济指标趋于恶化。

  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提出,2009年最后一个季度,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均大幅增长,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上涨,被调查产品并未引起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由此认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详见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第6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援引相关数据和事实对艾维贝上述主张进行了详细回应,认为本案初裁中,调查机关在“年度数据”的基础上考察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性审查原则的,也符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长期法律实践做法,艾维贝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且,不管是以“年度”数据为基础,还是以“2009年各月”数据为基础,被调查产品进口总体均呈明显的量增价跌趋势,并抑制或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艾维贝所谓“最后一个季度”的相关主张和情况说明或与事实不符,或没有提供肯定性的证据加以支持,或是以偏概全,不具有客观性。因此,艾维贝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3页-第7页]

  针对上述问题,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仅是简单论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9-12月,被调查产品进口呈现数量增长、价格下跌趋势,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所称被调查产品2009年最后一季度价格大幅增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第三,调查机关注意到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有关2009年4季度“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的主张,并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调查。被核查企业反映2009年9-12月,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2009年最后一季度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增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上,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能成立。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

  除被调查地区外,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马铃薯淀粉产品的国家还有朝鲜、韩国、日本、泰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上述国家进口产品在中国总进口量中各自占比均较小,远低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总进口量中占比,其合计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也仅在1%左右,且其进口平均价格呈上升趋势。没有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

  2.市场需求、消费模式的变化和替代产品情况。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我国马铃薯淀粉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08年、2009年国内市场需求分别同比增长3.30%和3.48%。国内没有出现限制马铃薯淀粉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同类产品需求的萎缩。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情况。

  国内产业的马铃薯淀粉生产技术和关键生产设备主要从欧洲引进,并且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创新改造,生产工艺与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者基本相同。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很多客户相互重合。调查证据显示,国内产业无论是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没有颁布限制马铃薯淀粉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数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小。调查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6.不可抗力情况。

  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或评论意见中均主张,由于干旱等恶劣天气的影响,2009年中国马铃薯歉收,生产原料短缺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减少,无法满足下游用户需求。[详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3页;法国罗盖特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1页;欧盟评论意见第3页;联合会评论意见第1页]

  调查证据显示,2009年中国马铃薯产量达到7323万吨,较2008年的7078万吨增长3.46%,并不存在上述答卷和评论意见中主张的马铃薯歉收导致国内产业减产并无法满足下游需求的情况。[详见《2009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第15页]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均引用了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的一份报告,坚持认为2009年国内恶劣气候造成国内马铃薯减产,随之而来的原料供应短缺导致了国内产业产量减少、财务状况恶化和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也提出2009产季由于不利气候条件原因造成的马铃薯歉收,引起了原料供应短缺。[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第6页-第7页;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第2页-第3页;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中提出:

  首先,美国农业部报告关于马铃薯产量的数据期间为2009/2010农事年(即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已经超出了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2007年至2009年)。以美国农业部2009/2010农事年的相关数据来说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情况是不准确的。

  其次,欧盟利害关系方只是简单论述了2009年马铃薯产量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减少,不足以说明马铃薯减产是否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实际上,在2009年国内马铃薯高产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所需耗用的马铃薯原料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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