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7年为38.47%;2008年为40.04%,比2007年上升1.57个百分点;2009年为47.71%,比2008年上升7.67个百分点。
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7年为4644.98元/吨;2008年为4553.45元/吨,比2007年下降1.97%;2009年为4197.36元/吨,比2008年下降7.82%。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7年为59913.83万元;2008年为61397.51万元,比2007年增长2.48%;2009年为65791.82万元,比2008年增长7.16%。
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7年为2983.19万元;自2008年起,国内产业陷入亏损,2008年和2009年的亏损额分别为1015.53万元和9421.58万元。
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7年为1.74%;2008年为-0.50%;2009年为-4.29%,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7年为41.72%;2008年为42.10%,比2007年上升0.38个百分点;2009年为23.76%,比2008年下降18.34个百分点,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人均年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2007年为13847.06元;2008年为17151.31元,比2007年增加23.86%;2009年为16452.63元,比2008年减少4.07%。
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7年为1892人;2008年为2083人,比2007年增加10.10%;2009年为1993人,比2008年减少4.32%。
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7年为85.77吨/人;2008年为86.70吨/人,比2007年提高1.08%;2009年为55.91吨/人,比2008年下降35.51%,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量2007年为6.86万吨;2008年为11.33万吨,比2007年增加65.08%;2009年为6.33万吨,比2008年减少44.16%。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认为,2007年至2008年国内产业的大幅生产过剩导致期末库存大幅增加,进而主张国内产业为消化库存压力在2009年减少生产。[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中认为,本案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属于季节性生产,当年的大部分产量要结转到次年销售。因此年度期末库存应当保持平稳或上升,才能满足第二年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国内产业2009年产量大量减少并不是为了消化之前的期末库存而有预期的减产。而是由于2008年下半年以来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生产量越多亏损越大而导致的。2009年国内产业产量和期末库存的减少,将会进一步对2010年的市场供应造成极大的冲击。欧盟的上述观点完全脱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季节性生产特点,有关2007年和2008年产量过剩、期末库存大量增加进而导致2009年国内同类产品大量减产的分析与事实不符。[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19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如前所述,马铃薯淀粉具有季节性生产、全年销售的特点,在每个日历年末都应保有大量期末库存以供次年销售。稳定增长的期末库存是为了满足次年市场需求的增长,而非生产过剩的结果。
其次,正如调查机关在初裁中的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自2008年6月开始持续下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致使国内产业不能消化上升的成本,企业盈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2008年国内产业开始出现亏损,为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国内产业不得不在2009年减少产量。
综上,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在2007年和2008年均为现金净流出,流出额分别为4308.95万元和1946.25万元;2009年转为净流入5326.20万元。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部分国内生产者公司上市计划和同类产品的扩产、投资项目被迫搁置、延缓或取消,部分国内生产者的银行信用等级降低,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股票或债券发行受挫等。2008年和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为负值,投入的资金无法产生相应效益,对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四)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持续增长。为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国内产业产能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增长。2007年至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人均年工资等指标均实现一定程度的增长,开工率、劳动生产率有所上升。但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出现增长,占国内市场份额上升,2008年下半年进口价格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国内产业开始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降为负值。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上升,进口价格急剧下降,严重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国内产业无法消化原材料、人工和燃料动力等成本上涨,亏损进一步扩大,进而被迫减产,产量、开工率、人均年工资、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受此影响,部分国内生产者公司上市计划和新建项目被迫搁置、延缓或取消,信用等级被下调,银行贷款申请遭拒,股票或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未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欧盟驻华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应考虑2007年前欧盟马铃薯淀粉的进口情况及国内产业状况;欧盟评论意见同时引用了2005年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出口数量、价格和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数据,主张2009年自欧盟进口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详见欧盟评论意见第3页]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公告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欧盟驻华代表团提出的2005年有关数据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之内。
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鉴于马铃薯淀粉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依据产季划分产业损害分析期较之以日历年度进行分析更加客观、合理。[详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国内(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1页]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国内马铃薯淀粉生产者与欧盟生产者、欧盟内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产季时间均存在差异,无法确定一个适用于所有生产者的产季作为分析基础。在此情况下,日历年度是一个通用且较为客观的分析基础。实地核查过程中,荷兰艾维贝公司明确表示认同以日历年度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不可否认的是,不管中国商务部用自然年或销售年来衡量有关产品,销售年更合适”。[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
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中调查机关已就为何选取日历年度作为分析基础进行了充分的说明,相关欧盟生产者也明确表示认同以日历年度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并未对调查机关选取日历年度的理由提出异议,也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理由,其“销售年更合适”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欧盟是全球马铃薯淀粉的主要产地,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欧盟马铃薯淀粉年生产能力超过194万吨,实际年产量与生产能力基本持平,而同期欧盟内部市场需求量仅为每年40万吨至50万吨。可见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能力远超过其内部市场需求,具有很强的出口能力。
初裁前实地核查结果显示,欧盟生产企业视中国市场为重要出口目标和调节市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数据也显示,调查期内,3家欧盟生产者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在其总销量中占比较大,向中国出口量逐年增长,且增速高于出口总量增速和向其他国家出口量增速,向中国出口量占出口总量的比例也迅速上升。
综上所述,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是其重要的出口目标和调节市场,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持续增长,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比例上升明显。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影响。
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提出,欧盟每年生产的194万吨马铃薯原淀粉中有100万吨会经过加工成为改性淀粉,满足欧盟内部对于改性淀粉的市场需求,并据此质疑初裁中关于欧盟“具有很强的出口能力”的结论。[详见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6页-第7页]
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均提出,2009年欧盟马铃薯淀粉总产量达150-200万吨,其中45-50万吨用于盟内消费,50-100万吨用于生产“改良淀粉”,45-50万吨出口盟外市场,对中国出口只占欧盟总出口的10%,认为欧盟出口量远低于商务部估算的数值。[详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第8页,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认为,欧盟是全球最大的马铃薯淀粉生产地区,年产量高达200万吨,尽管欧盟利害关系方认为除用于直接消费外,马铃薯淀粉还有100万吨用于生产变性淀粉,即便如此,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合计消费量也不超过150万吨。与近200万吨的产量相比,还有50万吨的过剩产量。如艾维贝在评论意见中所述的“在欧盟,经济环境始终受到2009年全球经济危及的影响,对于马铃薯淀粉的需求在减退”,因此未来欧盟马铃薯淀粉的过剩产量还将进一步增加。从欧盟的海关数据来看,2009年欧盟马铃薯淀粉的总出口量高达40.96万吨,所占产量比重近20%,而在2010年,欧盟的出口量进一步增至49.44万吨,所占产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到25%。因此,欧盟马铃薯淀粉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中国市场始终都是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的重要市场。2009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为3.16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重约为7%。2010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进一步增至14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大幅增至28%。欧盟厂商极有可能进一步低价对中国大量出口马铃薯淀粉。[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20页-第21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中的主张和分析符合实际。初裁中,调查机关依据调查证据对欧盟马铃薯淀粉的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和盟内市场需求量进行了认定,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并未对调查机关认定的上述数据提出异议。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仅提及了2009年的相应数据,但并未提供对应的证据材料。经调查机关对比,其提交数据与初裁中的认定数据基本一致。
其次,即便扣除100万吨左右用于生产改性淀粉的马铃薯淀粉,欧盟马铃薯淀粉年出口量仍达到约50万吨。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提供的2009年出口数据也与此相符。相对于欧盟40-50万吨的盟内销售量和我国不足40万吨的市场需求量而言,欧盟马铃薯淀粉依然具备很强的出口能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中对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能力的认定具备事实基础。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和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均认为,调查机关承认了在认定欧盟出口能力数据上存在失误,欧盟出口能力应是40万吨而非150万吨,主张调查机关应当对进一步损害风险部分的结论加以修改。[详见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2页,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4页]
对此,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认为:法国罗盖特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的上述对调查机关认定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事实上,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仍较脆弱,对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变化的反应敏感,欧盟50万吨的出口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威胁和冲击,2004/2005年、2008/2009年欧盟产品两次大量低价进口均导致国内产业经营严重困难,已说明欧盟出口能力的巨大影响。如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所述,欧盟对于马铃薯淀粉的需求在减退,若对变性淀粉的需求也出现下降,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出口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此外,调查机关对于被调查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分析并非完全建立在出口能力数据的基础之上。申请人据此认为,在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能力十分强大,出口能力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而不断增加,且2010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量已经增至14万吨的事实背景下,欧盟厂商极有可能进一步低价对中国大量出口马铃薯淀粉,而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将面临进一步的冲击并遭受更加严重的实质性损害。[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4页-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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