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法国罗盖特公司7.5%
荷兰艾维贝公司12.4%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12.4%
其他欧盟公司12.4%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来自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7357.47吨、8745.01吨和31597.12吨。2008年比2007年增长18.86%;2009年比2008年增长261.32%。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07年为2.44%;2008年为2.80%,比2007年上升0.36个百分点;2009年为9.78%,比2008年上升6.98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证据显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来自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CIF价格)分别为5296.02元/吨、5298.90元/吨和3158.70元/吨。2008年比2007年上升0.05%,但从2008年6月起持续下降,2008年12月进口价格较同年6月下降26.04%;2009年比2008年下降40.39%。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7年为4644.98元/吨;2008年为4553.45元/吨,比2007年下降了1.97%;2009年为4197.36元/吨,比2008年下降了7.82%。
3.被调查产品进口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调查期内均总体呈下降趋势。
调查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8年比2007年增长18.86%,2009年比2008年增长261.32%,进口价格2008年与2007年基本持平,2009年较2008年大幅下降40.39%。调查期内,由于原材料、人工、燃料动力等成本上涨,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持续上升,2008年、2009年分别同比上涨1.56%和4.01%,但受被调查产品进口影响,2008年、2009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却分别下降1.97%和7.82%,可见,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抑制和压低。实地核查中国内生产者提供的原始订购合同、调价记录、最终销售发票等材料证明,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明显影响。
综上,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价格总体下降,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上升,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抑制和压低。特别是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进口价格大幅下降,严重压低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导致国内同类产品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产业盈利水平急剧下降。
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称,本案初裁认定的对马铃薯种植者和马铃薯淀粉生产者的补贴不构成出口商收入的增加,并不对出口价格造成直接影响,因而也不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
《反补贴条例》规定的价格削减、抑制或压低。[详见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
对此,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中通过举例说明了国内补贴对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内销价格和出口价格都会造成影响。正是由于补贴的存在,导致欧盟厂商存在降价空间,可以低价大量向中国出口,进而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严重的压低和抑制作用。[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8页-第10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
《反补贴条例》第
八条中有关价格削减、抑制或者压低认定的规定要求调查机关考察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而非补贴对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的影响。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已在初裁中进行了分析,调查机关的结论也得到了相关证据的印证。
其次,关于调查期内欧盟向马铃薯种植者和马铃薯淀粉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及其构成的利益,调查机关已在初步裁定中进行了认定,认为马铃薯淀粉生产补贴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的收入,降低了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马铃薯种植者补贴影响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对其原材料马铃薯的采购支出。上述补贴均使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取了利益,从而为其低价出口提供了空间。
综上,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理由,不能成立。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提出,被调查产品CIF价格已受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在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被调查产品CIF进口价格,而中国商务部未能做到这一点。[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仅简单主张被调查产品CIF价格受到反倾销税的影响,但未说明受到何种影响及影响程度,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及理由。
其次,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就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行分析时依据的正是被调查产品CIF进口价格,不存在欧盟指称的未考虑被调查产品CIF进口价格的情况。
第三,调查机关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分析,并不是就二者价格高低进行简单的比较,而是基于二者变化趋势及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结论。
综上,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调查机关的价格分析存在缺陷,应当将被调查产品对应的关税、反倾销税等计算在内,按此测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已明显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详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3页]
对此,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认为:
首先,反补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时,对进口价格是否需要调整关税和反倾销税。
其次,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并不能说明被调查产品进口未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只要满足价格削减、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中的情形之一即可。本案中调查机关对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比较,并不是就二者价格高低的比较,而是基于二者变化趋势的分析,进而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因此,本案即便不存在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即价格削减)的情况,也已经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存在价格削减就得出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6页-第7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本案中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分析,并不是就二者价格高低进行简单的比较,而是基于二者价格变化趋势及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结论。
其次,依据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价格数据测算,调查期内包含关税和反倾销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逐年下降,其变化趋势支持调查机关关于价格影响的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的价格影响分析符合
《反补贴条例》和《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八条及《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六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市场需求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2007年为30.21万吨;2008年为31.21万吨,比2007年增长3.30%;2009年为32.29万吨,比2008年增长3.48%。
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质疑初裁中2009年市场需求量数据及计算方法,称与其根据国内同类产品产量、总进口量、出口量和库存计算所得数字不符。[详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使用表观消费量数据来说明国内市场需求。调查显示,马铃薯淀粉具有季节性生产、全年销售的特点,国内产业在每个日历年末保有大量期末库存,这些库存是满足次年销售和市场需求的重要部分,如果采用表观消费量的计算公式表示市场需求,则无法反映由这部分库存所满足的市场需求,计算结果与实际市场需求存在较大误差。因此,调查机关在裁决中采用国内同类产品总内销量与总进口量之和代表国内市场需求量,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国内市场需求量。
其次,初裁中市场需求量为国内同类产品总内销量与总进口量之和,而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中引用的产量、库存等数据是代表国内产业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15家国内生产者的合计数据,而非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体数据。
综上,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使用了错误的计算方式和错误的数据基础,因此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7年为38.90万吨;2008年为42.90万吨,比2007年增长10.28%;2009年为46.90万吨,比2008年增长9.32%。
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高于市场需求量,影响了国内产业的收益率。[详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3页]
对此,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认为:
首先,决定马铃薯淀粉市场供应量的数据应是市场实际投入量,即产量数据。本案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均维持在马铃薯淀粉需求量之下,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过剩情况。
其次,在市场需求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即使产能增长,产量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出现产量大幅减少的状况。国内产业开工率的过度下降明显受到了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的干扰,即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进而被迫减产、降低开工率。
再次,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增加是由于个别企业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的结果,因此导致马铃薯淀粉生产集中度有所提高。这有利于企业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但即使如此,由于欧盟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国内生产企业仍受到严重的实质损害,财务状况也急剧恶化。[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7页-第8页]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上升,进口价格自2008年6月起持续下降,抑制和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致使国内产业无法消化原材料、人工、燃料动力等成本上涨,盈利水平急剧下降。可见,国内产业收益能力的下降是被调查产品进口造成的,而非“产能高于市场需求量”所造成的。产能偏高是本案马铃薯淀粉季节性生产特点的体现,欧盟马铃薯淀粉的产能、产量均高于其市场需求。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中仅简单提出主张,并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分析和证据,本案调查证据也不支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中提出的主张。
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7年为16.23万吨;2008年为18.06万吨,比2007年增长11.29%;2009年为11.14万吨,比2008年减少38.30%。
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7年为12.84万吨;2008年为13.33万吨,比2007年增长3.82%;2009年为15.69万吨,比2008年增长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