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资助数额除以其马铃薯淀粉实际生产数量,得到公司单位马铃薯淀粉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额,再除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得到法国罗盖特公司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7.5%,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6.3%。
为了充分尊重利害关系方的权利,调查机关对欧盟初裁后评论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再次指出:该评论意见仅说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该项目资助的条件之一是支付最低采购价格,该项目的设立目的不应与该项目的授予条件混为一谈,不能在上下文缺失的情况下简单地推断该项目下的资助是用于补偿淀粉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并没有否认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该项目资助的条件之一是支付最低采购价格,但现有调查证据均显示,该项目设立的目的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地位的补偿。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如初裁所述,欧盟和应诉公司在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均明确表示该项目下资助是用于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地位。
其次,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进行了核实,欧委会农业总司和成员国政府农业部门官员均明确表示,设置该项目的目的是弥补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存在的劣势,该项目是项平衡津贴。其中,欧委会农业总司官员指出,该项目设立以来资助标准没有显著变化,最初该项目的标准是每吨马铃薯淀粉18.67欧元,1995年,由于货币兑换比例的原因,资助标准提升至每吨马铃薯淀粉22.25欧元,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设定资助标准时,主要考虑玉米淀粉和马铃薯淀粉直接竞争,但玉米淀粉的生产更具优势。玉米淀粉可全年生产,而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有周期性,该项目下资助是为了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结构性损失,该标准可以充分弥补马铃薯淀粉生产者的损失。在实地核查中,法国罗盖特公司也指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项下对马铃薯淀粉的干预政策,均来自于马铃薯淀粉与玉米淀粉政策的对接,但实际上两者差异较大,马铃薯淀粉的原材料不宜储存和运输,而且生产马铃薯淀粉还要承担其他额外成本,如只能在全年的6个月中生产。因此,欧盟在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关于设立该项目目的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不利地位的补偿的主张在实地核查中得到了确认。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本案初裁中认定的事实并没有发生改变,即该项目下资助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面临的不利地位的补偿。
再次,调查机关认为,综合分析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立法背景和目的以及对淀粉马铃薯生产商及其上下游的干预措施,可以发现,淀粉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是欧盟根据其各种客观因素所确定的采购价格标准,是欧盟在其综合干预体系下所认为的合理价格安排,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欧盟淀粉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要求是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生产马铃薯淀粉的必要支出,也是欧盟认为的合理支出,而该项目实际使得应诉公司在必要支出的基础上获得额外资助资金,增加了其现金收入。
最后,调查机关认为,尽管调查机关在原始及补充问卷中反复要求欧盟提供能够证明该项目设立目的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欧盟始终未能提供过欧洲理事会1543/93条例的任何具体条款,而仅是在初裁后评论中引用上述条款部分内容,并未提交该条例甚至该条款的完整内容。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维持初裁认定。
(二)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欧盟通过提供拨款的方式向淀粉马铃薯(以下称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财政资助,并产生利益,构成了
《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欧盟通过立法设立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项目,明确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现金资助,构成财政资助。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初裁中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了以下事实:2009年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第77和78条是关于建立该项补贴的条款,具体规定为“2009至2011农事年,种植马铃薯的农户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该条例附件十二明确规定了该项目下欧盟给予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预算总金额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分配额。
在实地核查中,欧委会农业总司的官员向调查机关确认,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属于欧盟财政预算。该项目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负责管理和实施。具体为,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该项目的整体法律框架,该项目的补贴金额标准、补贴申请和审查条件等均由欧盟相关法律和条例所规定。欧委会农业总司负责马铃薯淀粉配额的管理、淀粉补贴项目预算的分配,并就成员国在该项目下的支付进行返还、以及监管成员国对有关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成员国则按照欧盟法律规定负责接受申请,审核该申请是否符合资助条件以及拨付补贴等工作。成员国负责该项目实施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是由政府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有的是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支付代理机构负责。这些支付代理机构都经过欧盟的资格认证,其日常运转的经费来自各成员国政府。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进一步确认,该项目下补贴的申请和支付流程为,马铃薯种植者直接或通过与其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的淀粉生产商向成员国的农业部门或支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成员国农业部门或支付代理机构经审核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该项目下的补贴。此后,成员国农业部门或支付代理机构向欧委会农业总司申请返还其所发放的补贴。欧委会农业总司和成员国官员均确认,所有符合欧盟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将获得补贴。调查期内,没有任何该项目下的申请被拒绝。
调查机关认为,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即欧盟通过立法设立该项目,明确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现金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欧盟预算,并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部门依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维持初裁中关于财政资助的认定。
《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现金资助,符合
《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以下事实:种植者获得该项目下补贴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按照欧盟法律规定与淀粉生产商签订种植采购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关于种植采购合同,欧盟理事会第571/2009号条例规定,种植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相关内容:(1)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种植者购买马铃薯;(2)基于欧盟委员会确定的配额,签订种植采购合同;(3)种植者出售给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
在实地核查中,接受核查的欧委会农业总司及成员国官员均表示,欧盟没有标准的种植采购合同模板,但只要包含法律规定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而种植者只有在有效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向淀粉生产商供货,才能获得该项目下的补贴。同时,接受核查的应诉公司人员表示,在马铃薯淀粉配额机制下,马铃薯淀粉配额决定了生产商的淀粉产量,淀粉生产商每年从政府获得生产配额后,根据配额与种植者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种植者根据种植采购合同确定其应播种的马铃薯数量。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事实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即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才有资格申请并获得该项目下的补贴。
通过对应诉公司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向荷兰艾维贝公司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主要是作为公司股东的荷兰或德国的农民;向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既包括荷兰艾维贝公司股东,也包括与公司签订长期种植采购合同的农民;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为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农户。种植者均须按照法律规定与应诉公司签订种植采购合同并履行供货义务后,才可以获得该项目下的补贴。
在实地核查中,接受核查的欧委会农业总司及成员国官员和应诉公司人员都承认,与应诉公司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的种植者,其一般都分布在距应诉公司生产工厂40至100公里的半径内。由于马铃薯种植的特点,如气候、土壤、不适于长途运输等,决定了马铃薯淀粉工厂一般只与其工厂周边范围内的种植者签订种植采购合同。欧委会也鼓励淀粉生产商就近采购马铃薯并进行生产。除此之外,欧盟法律禁止淀粉生产商从其他途径购买马铃薯。在欧盟内不存在公开的、自由交易的马铃薯市场,也没有可供比较的马铃薯国际报价。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上述事实表明,根据欧盟法律规定,获得本项目下补贴的对象,只能是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的马铃薯种植者。由于马铃薯淀粉配额机制的存在和马铃薯的种植特点,也决定了只有位于欧盟境内,并受种植采购合同约束的马铃薯种植者才可以获得该项目下的补贴。
《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即欧盟在该项目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了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并将欧盟法律规定的种植者总收入(即法律规定的马铃薯采购最低限价与该项目的资助标准之和)推定为公平的马铃薯市场价格,用该价格与各应诉公司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比较,其差异即为各应诉公司在该项目下所获得的补贴利益。初裁后、欧盟、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统称艾维贝公司)均就该项目提交了评论意见。在对各方评论意见进行充分考虑的基础上,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就该项目补贴利益认定如下:
(1)该项目下补贴金额的确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下的补贴金额为等于或略低于每吨马铃薯淀粉66.32欧元。法国罗盖特公司和艾维贝公司均在初裁评论中认为,“虽然欧盟理事会的条例中规定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但在实践中,给予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金额以越来越大的幅度下调,以更多支持欧盟农村发展项目(此项目和马铃薯淀粉无关)。2009年马铃薯种植者每吨马铃薯淀粉实际获得补贴金额比66.32欧元低7%,即61.68欧元。”
针对应诉公司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申请均可按照每吨马铃薯淀粉66.32欧元的标准获得该项目下的补贴,但欧盟法律同时规定成员国可对该补贴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即成员国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补贴金额用于农村发展。在实地核查中,欧委会农业总司官员向调查机关解释了该项目补贴金额标准的设定依据和变化情况,并就补贴金额按比例调整的情况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第二章第7条规定:“在特定年份给予农民超过5000欧元的直接支付在2012年之前,包括2012年,每年按照下面比例下调:a)2009年7%;b)2010年8%;c)2011年9%;d)2012年10%。”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法律规定证明了应诉公司的主张。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接受该主张,以实地核查中各成员国提交的实际补贴金额为基础计算该项目下的补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