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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11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1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五)补贴及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

  1.接收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成员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公告中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成员在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并附相关证据。

  初裁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提交答卷的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欧盟和各应诉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的机会。5月20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对初裁公告和初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将欧盟提交评论意见的期限延长至6月10日。6月1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初裁公告的评论意见。6月3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初裁公告的评论意见。6月9日,欧盟通过其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6月13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艾维贝公司评论意见的反评论。所有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本,均已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方评论。对于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成员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初裁后对补贴和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过程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1年6月16日至7月7日分别对欧盟欧委会贸易总司、农业总司、法国政府食品、农业和渔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创新署、阿图瓦-庇卡底水务署、荷兰政府经济、创新和工业发展部、德国勃兰登堡州农业厅以及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欧委会贸易总司、农业总司及法国、荷兰、德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和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欧盟相关补贴项目的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各公司对补贴项目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7月11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后意见。对于该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15日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欧盟和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法国罗盖特公司没有提交评论意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在初裁公告规定的评论期内及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5份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分别为本案申请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对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及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中损害裁定部分的评论意见》(以下称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交的《对商务部2011年5月16日公布的初步裁定提交的评论意见》(以下称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交的《对商务部2011年第19号公告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意见》(以下称欧盟初裁评论意见)。

  2011年7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提交的《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对欧盟利害关系方关于初裁中损害裁定部分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6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82号)。

  2011年7月,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和马铃薯种植情况,就初裁后评论意见中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3.信息公开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信息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全部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二十六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1年7月2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25号),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函[2011]226号),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1年8月2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延期提交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欧盟驻华代表团于2011年8月9日前提出评论意见。

  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国罗盖特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终裁前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以下分别称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

  2011年8月12日,本案申请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对欧盟利害关系方关于终裁前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终裁前进一步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七)延期公告。

  本案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通常应该2011年8月30日作出最终裁定。鉴于本案情况较为复杂,调查机关于8月15日发布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11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被调查产品范围中对被调查产品理化指标的描述,本案被调查产品应达到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未达到该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根据《反补贴条例》十二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质量指标、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外观相同,均为白色粉状物。两者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均具有高白度、高透明度、高粘度、低糊化温度、高聚合度、低蛋白、低脂肪残留量、低酸性及良好的成膜性、抗凝沉性等特性。质量指标基本相同,均符合我国国家标准(GB/T8884/2007)规定的优级品和一级品标准。包装形式也基本相同,袋装产品采用纸塑复合袋、塑编袋及纸质阀口袋,规格以25千克/袋为主;散装产品一般由罐车或集装箱运输。

  2.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原材料均为马铃薯,均包括原料清洗、粉碎、汁水及蛋白分离、纤维与淀粉乳分离、淀粉乳洗涤及提纯、脱水、干燥、成品包装等工序;主要设备也基本相同,均包括除草、除石机及清洗机,锉磨机,脱汁旋流器组或卧式离心机,离心筛组,精制旋流器组或立式离心机组,真空吸滤机或刮刀离心机,气流干燥机组等,并且国内生产企业的马铃薯淀粉加工技术和主要设备多自欧洲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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