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2004年制定的《
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