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
(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
(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
(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
(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
(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
(六)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