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