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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三)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5%。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民政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地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四)民政部。

  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根据省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方式,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散居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实施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商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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