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直属垦区政法机关干警、检察员和审判员更换服装支出。
(二)政法机构办公设备及办案车辆更新支出。其中办公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和特殊用途外,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法机构办公与业务用房维修改造支出。维修标准应根据机构职能和任务,按照《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直属垦区政法机关落实国家及部委统一部署的重大活动、侦破案件和专用网络维护等支出。
(五)直属垦区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费、衣被费及公杂费等支出。
第八条 政法机关干警、检察员和审判员服装购置、设备及办案车辆更新等纳入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符合实施政府采购条件的,直属垦区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国家更换服装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 垦区各级政法部门及时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计划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随意调整预算。
第十条 直属垦区根据政法专项资金月度用款计划,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用款申请;总局财务处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根据到账的零余额用款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结束后,直属垦区所属政法部门要及时将本年度政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垦区政法主管部门,直属垦区总局审核汇总后,于下一年度的3月30日前向农业部报送政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对直属垦区政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政法专项资金的行为,及时提出并要求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