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财〔2011〕7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中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垦区实际,我部制定了《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直属垦区公检法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切实履行,根据
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政法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 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负责直属垦区政法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直属垦区负责政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政法专项资金用于直属垦区所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和政法委(以下简称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条 政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直属垦区各级政法部门根据本级实际,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申请,经直属垦区汇总后,纳入政法专项项目库,编入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