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至2011年底前仍未公布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