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确认的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四)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截止后,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申请手续,并及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交易系统申报方式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手工申报方式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申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交易系统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授权上市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现金选择权登记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经本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在上市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前,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现金选择权行权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