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8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现金选择权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