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1〕27号 2011年5月29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公开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部门按照有关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2010年,75个中央部门公开了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多个部门还增加了公开内容。今年已有88个中央部门公开了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2011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有的部门还将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最近,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深化政务公开、做好预算公开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为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各部门要带头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预算公开责任主体的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要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稳妥处理部门预算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部门预算公开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快部门预算公开进度,扩大公开范围。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2011年要主动公开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2012年,要力争公开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至款级科目。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支出的部门预算表格,要争取将可公开内容细化到项级科目。要在做好以上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尽量将可公开的内容按项级科目细化。其他部门也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
要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