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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4.开展鼓励使用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能源的政策研究。
  主要包括鼓励使用非化石能源、液化天然气(LNG)、低硫燃油和燃油添加剂等方面。研究鼓励港航业使用有利于节能减排能源的政策,促进水运业朝着节能减排方向发展。
  (二)制定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
  1.补充完善港口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07〕747号)实施情况和经验,分析港口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全面指导港口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2.制定船舶运输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提出切实可行的船舶运输节能减排措施,有效指导船舶运输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3.制定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
  明确全国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的实施目标、原则和分阶段行动计划,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三)完善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
  1.制定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体系。
  全面梳理水运业现行标准规范,适应节能减排要求,提出需要制修订的标准规范内容,建立包括水运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船舶建造及营运管理等在内的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水运节能减排标准推进工作的系统性。
  2.补充、完善水运工程节能减排有关设计规范。
  梳理现有水运工程标准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增加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减排内容,修订完善节能和环保设计规范,修订评价标准,推进节能减排技术在水运工程上的应用。
  3.制定《集装箱堆场装卸设备供电设施技术规范》。
  规范集装箱堆场轨道式或电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供电设施设计和配置要求。
  4.制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价规范》。
  结合水运工程的特点,制定水运工程节能评价规范,规范和指导水运工程节能评价工作。
  5.制定《港口设备能耗标志及能耗与排放限值标准》。
  制定港口主要用能设备能耗标志与排放限值标准,为淘汰落后设备创造条件。
  6.制定《干散货码头粉尘控制规范》。
  根据粉尘控制方法应用效果要求,对目前使用的各种粉尘控制方法的设计和应用提出规范性要求,为干散货码头有效控制粉尘奠定基础。
  (四)制定营运船舶节能减排设计规范。
  1.制定内河绿色船舶规范。
  将提高能效、增加有利于节能减排能源利用及资源回收利用等要求纳入规范,先以附加标志形式进行引导,逐渐进行过渡应用,促使船舶设计充分考虑节能减排要求。
  2.完善新投入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及二氧化碳排放限值标准。
  完善新投入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及二氧化碳排放限值标准,为禁止不符合标准的船舶投入营运奠定基础。
  3.制定在役船舶退出营运市场燃料消耗量及二氧化碳排放限值标准。
  制定在役船舶退出营运市场燃料消耗量及二氧化碳排放限值标准,为逐步淘汰在役的不符合标准的营运船舶创造条件。
  (五)编制水运节能减排技术指南和规程。
  1.制定水运建设项目节能验收评价规程。
  制定水运建设项目节能验收评价规程,促使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节能要求,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编制重点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节能运行、调度和操作指南。
  适应节能减排要求,考虑先进技术手段应用对于运行、调度和操作的影响,编制重点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节能运行、调度和操作指南并汇集出版,供企业对使用人员或运行、调度和操作人员培训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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