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 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 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